今年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提出“修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全国人大代表陈建银、全国人大代表谭平川均建议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刑法的16周岁,调整为14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的14周岁,调整为12周岁。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何多次被提起
众所周知,尽管未满14周岁的涉案青少年已经具备了该类犯罪的要件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性质恶劣,危害严重,但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只有已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才能纳入刑法评价范畴,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无法纳入刑法评价范围,不能受到刑事处罚,有的甚至被一放了之,这不但给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带来很大挑战,也给社会公众带来较大困扰。所以公众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呼声一直未绝。
陈建银认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决定于未成年人普遍的辨认及自控能力,而非年龄本身。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979年刑法确立的,当时未成年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与现在同日而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
去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分组审议中,也有委员提出修改刑事责任年龄。有委员建议:“未成年人杀人案,每年都披露出几件,都无法可治,对社会的影响很不好,它发出了一个错误的信号,就是未成年人杀人放火都没关系,这个导向非常可怕。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震慑。所以,对未成年人不光是预防犯罪的问题,还要有惩治犯罪的内容。”
一部公平的法律,不仅仅是一剂预防药,更是一服镇痛药。
从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未成年”与“成年”的年龄界限是18周岁。“未成年犯罪人”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法的行为而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人。
从目前我国相关立法的实际情况看,尽管我国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颁布,2006年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颁布,2012年修订),但真正涉及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刑事立法规定尚散见于成人刑事法律的文本里,通常在参照成年人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使用“从宽”“从轻”或“减轻”等法条表述来凸显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只有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涉罪,才能进入刑法的评价范围。而司法机关在处理不满14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时,面临无法可依或无法落实的情况。
而且在涉及未成年犯罪人的相关《刑法》条款的司法解释确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由此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得到轻缓化、非监禁化、非司法化的处理,从而降低了涉罪未成年人“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但在实践中,上述司法福利会不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孩子的嚣张气焰,导致孩子对法律产生错误的认知?遭受未成年人犯罪侵害的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又如何进行保护,会不会过于强调保护加害人的权益而导致被害人权益保护遭受忽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社会保护的双向保护如何平衡?这也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
根据我国《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未成年人,政府可以进行收容教养或送工读学校。但目前随着劳动教养的废除,收容教养的场所已经不存在,导致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名存实亡;至于工读学校,由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将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需要家长同意等程序措施,而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工读学校的标签效应,家长拒绝将自己的孩子送往工读学校。由此,上述两种司法处置举措在实践中面临不能落实的尴尬困境。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干预措施缺失,急需填补法律空白。健全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立法规定、司法制度以及矫正体系,进而探求一系列有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综合举措,才能逐步实现真正符合国情民意的良法之治。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是否应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从一个长期做未成年人保护的专业人士的角度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简单的、粗暴的方式,仅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很复杂,往往不是由一种原因引发的,通常是多种因素混合作用的产物。如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够成熟,行事冲动,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经验不足,受教育不够,法律意识淡漠,或受到过来自家庭和学校的创伤,这种创伤有可能导致学生在情绪的推动下做出失控的暴力行为。
孩子的问题,应先诉诸于成年人的责任。这份责任,不仅在监护人,更在全社会。
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陈海仪认为:“无论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多少,同样存在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少年的有效矫治问题,这部分孩子能否转化为无害社会人,是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
陈海仪表示,针对因低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建议设立少年司法矫教替代制度,作为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的补充措施,增加责令的法律强制性,避免过去“一放了之”的状况。
全国人大代表郭成宇此次建议将“九年制义务教育”修改为“十二年制”。郭成宇发现,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年龄、低学历的“两低”现象。在涉黑恶未成年人犯罪中,有近三分之二的未成年人为初中以下学历。因此她建议,首先将强制入学制度等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中,同时严把毕业关,成绩不合格、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要给予继续学习、矫治的机会。其次,将“九年制义务教育”修改为“十二年制义务教育”,提升未成年人的文化素质。第三,将校园法治课程纳入学校常规课程,着力培养未成年人的守法意识。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时,吴月委员建议草案增加家庭监护失职的责任。他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未成年人犯罪意味着家庭教育的失败。因此,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认为,为了更加有效地干预和处置低龄未成年人触法行为、不良行为及暴力行为,应该从以下四个角度强化立法指引,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首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该增加和完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惩戒和处遇举措。当前,低龄未成年人恶性行为发生后,往往由于加害人的年龄及行为情节等要素,加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力的警示教育或惩戒措施,导致加害人在一定程度上产生错误的认知,引发被害人的不认同及社会公众的不满意。
为了精准化教育和矫治有不良行为的施暴者,应该抓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2019-2020年的修改契机,通过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化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实际执行效果,改变当前工读学校将家长同意作为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入学的前置程序。
对不良行为加害人的教育和矫治,应根据行为情节分层实施:危害情节处于一般程度的,进行教育训诫,并及时向被害人承认错误,取得谅解;危害情节达到严重程度,即送专门学校进行行为规范矫正和针对性的矫治;如果情节十分严重,应由司法机关进行研究,对其进行司法程序处理。
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
其次,强化学校惩戒教育立法,为学校开展惩戒教育提供保障。
当前,教育部门明确规定教师是有权利对犯错的孩子进行惩戒的,但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惩戒、惩戒的程序、惩戒的边界等具体程序和实体内容,导致学校老师不敢实施惩戒教育,这不利于不良行为学生的矫正教育。
为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应该增加学校惩戒教育内容,加强惩戒教育的操作性和规范性,明确实施惩戒教育的情形、惩戒教育的方式、惩戒教育的听证程序等。
具体而言,法律中应明确以下三点:
第一,明确老师可以实施惩戒的情形,如学生的课堂违反纪律行为、违反校园秩序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行为;
第二,明确老师惩戒不良行为学生的方式,如用戒尺打屁股或打手心的次数和方式等,但同时也应该注意,老师实施惩戒教育不应该在大庭广众之下,特别不应该在班级其他同学面前;
第三,明确老师惩戒行为的听证程序和参与对象,在提高实施惩戒教育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的同时,增强惩戒教育对孩子的教育效果和教育意义。
再次,加强家庭教育立法,为监护教育提供规范的参考和指引。孩子是家庭教育的一面镜子,孩子是否能够健康成长、成才,折射出父母教育是否用心、有效。
为此,国家应该填补家庭教育立法的空白,加快全国家庭教育立法,强化父母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为父母等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培训,规范父母的教育行为,提供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从而更新父母的科学教育观念,增强父母教育孩子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孩子能够有健康民主的生长环境。当孩子产生不良行为时,父母能够有更科学规范的应对和处置举措,从而更为有效地干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暴力行为,从根源上杜绝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
最后,立法应该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学校惩戒立法、家庭教育立法与不良行为处遇措施之间的衔接和配合。
针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立法应该构建严密的家庭、学校、社会矫治体系和衔接体系,织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预防和矫治的网络,加强父母的监护责任、学校惩戒教育、工读学校教育、公安机关训诫之间的联系,构筑预防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的牢固防线。如此,在不良行为预防的某个环节失灵时,其他防护措施也能够及时跟进和填补,从而防止制度性的漏洞。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学校惩戒教育的听证程序,有效发挥家长、老师、公安、社工等各方面的才智和力量,发现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制定更加有针对性的预防和矫治方案,从而从根源上对症下药,提高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效果和矫治效果。
社会在变化,法律法规也应及时更新完善。2019年,最高检成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重要举措之一是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这意味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法律上又将迈进一步。去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法”迎来修订。相信,更合理的法律即将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