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劣药、不明码标价...青岛医保城多次违法被罚款
信网 2019-01-09 16:56

  作为青岛地区知名的药店连锁品牌青岛医保城是我们都不陌生的,可据信网了解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在2018年曾因多种的违规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

  销售劣药。据了解,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在2018年曾因销售劣药云芝肝泰颗粒,被青岛市药监局罚款1494.00元。青岛医保城能成长为拥有多家分店的知名连锁药店,必然离不开消费者们的支持,可是身为药店却销售劣药,实在辜负了是消费者的信任。

  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据了解,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东光路分公司销售的部分药品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市物价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东光路分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收缴违反药品,并罚款。

  所售蜂蜜不合格。据了解,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台东分公司所销售的花神长白山白蜜为不合格产品。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台东分公司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被罚款50000元。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位于城阳区中城路366号1层、368号1层、370号1-2层、372号1-2层的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龙新分公司曾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城阳区卫生局处以罚款10000元。据了解,这并不是该公司第一次出现此类违反行为,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龙新分公司还曾因为同样的原因于2016年08月10日、2017年5月10日被立案处罚2次。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青岛医保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即墨育仁分公司销售处方药“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却提供不出处方,被即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1000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这些违法行为,发生在青岛医保城这样一家知名品牌实在让人感到无奈,小编在这里想说一句:这多年的信任,终将是被辜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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