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挖掘机手指骨折,没合同维权成难题 微信聊天记录成关键证据
半岛+ 2019-07-08 08:11

  一些雇主在雇佣一些工人干活儿的时候,为了省事儿不签劳动合同,而务工者在受伤之后往往面临维权难的问题。平度市民刘某受雇于高某从事挖掘机工作,结果在维修挖掘机过程中手指骨折,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赔偿成为争论焦点,双方最终打起了官司,因当时有微信聊天记录,平度法院通过有效的证据,最终判决被告高某应赔偿原告刘某52834.63元。

  手指骨折却没劳动合同

  2017年10月,刘某在平度某村检修挖掘机时,被挖掘机履带碾伤左手,随后刘某被送往医院就医。经诊断原告左手2-4指不全离断伤、左拇指开放骨折,共计住院17天,这期间的医疗费以及误工费都不少。刘某认为,当时他受雇于高某从事挖掘机检修工作,高某应对其受伤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某仅支付医疗费两万元后拒绝支付其余费用,双方协商不成后,最终去平度法院打起了官司。

  平度法院调查发现,刘某当时与高某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事故发生时,刘某自认为具有6年挖掘机操作经验,但未取得挖掘机操作证等上岗资格证书。高某认为,自己从未雇佣刘某从事挖掘机检修工作,刘某所受伤与其无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微信聊天记录成为重要证据

  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刘某开始搜集证据,最终找到了当时与高某的几条微信聊天及转账6000元作为工资的记录,以及家属同高某电话沟通的电话录音,证明刘某受雇于高某并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伤,围绕着这些证据,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高某认为,微信记录不能作为证据,因为刘某提供的劳务是不固定、临时性的,有活就干没活就停,劳务费不是按天计算,而是根据刘某提供的劳务量计算。微信支付记录显示的大小不同数额可以证实二者之间没有固定收入约定。之所以给付刘某医疗费是出于人道主义,为使其伤尽快救治。因此,这些证据不能作为被告承担责任的证据。

  记者了解到,当时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当中,最开始还聊得挺好,但是后来在刘某受伤之后,高某面对刘某的诉求,一方面在安抚刘某,另一方面也在想办法抵赖。微信聊天交谈过程中称“我不能抛弃你”、“天天加班给你撸医药费”以及“给你颁个奖,最坑老板挖机手”等内容,这些聊天内容,能否作为重要的证据,成为判决的关键因素。

  雇主最终赔偿伤者5万多元

  平度法院认为,从以上聊天内容看,被告高某对于其应对原告刘某受伤负责的问题上是予以认可的,当时的通话录音证据足以认定刘某是在为高某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而原被告均对被告雇佣原告开挖掘机的事实无异议。原告系为了被告的利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检修挖掘机受伤,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权威部门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左手多发损伤术后目前致残程度为八级。

  另外,由于刘某并未取得挖掘机相关证书,本案中,原告刘某为被告高某操作并检修挖掘机,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原被告过错情况,酌定由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自担60%的责任。根据计算,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赔偿72834.63元,兑除被告已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后,被告还应赔偿原告52834.63元。

  据平度法院办案法官介绍,在对原告的受伤致残抱有痛心和惋惜的同时,也应该理性分析原告的受伤原因,以期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原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首先,挖掘机的操作和检修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操作。而原告虽从事挖掘机操作多年,却一直未能持证上岗。其次,原告从事挖掘机操作已经长达6年,对检修过程中存在危险的知晓程度和如何有效避免危险发生的技术水平远远大于普通人。再次,原告在检修时违反操作要求,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其左手因手套被履带卷入而挤伤,原告自身的过错是较为明显的。

  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并未为原告提供便利的检修工具,也没有对原告如何进行安全工作进行必要的教育指导,没有很好地尽到雇主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该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决定由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自担60%的责任。

  -律师说法

  没签合同要注意这些

  就本案中的部分关键法律问题,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郝红艳律师分析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从证据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若要将其作为证据使用,需具备证据必须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真实性即证明聊天记录并非伪造,且能够认定主体;合法性即收集聊天记录的行为是通过合法手段进行的;关联性即聊天记录与案件所要证明的内容有联系。在法律实务中,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最好要到公证处对其进行认定,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郝律师介绍,签订合同应当是用工者与劳务者之间成立劳务关系的有效前提,但在法律实务中,口头的劳务雇佣关系也时常存在。

  在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内容侧面印证存在劳务关系:

  1、用工工资的支付凭证或记录以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双方的承认。

  劳动者在提供劳务时应注意与用工者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日后维权的重要依据,如果是口头约定而形成的劳务关系,劳动者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证明二者之间的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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