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润发超市私罚小偷获利百万,是不是敲诈勒索?
荔枝新闻 2019-08-12 09:51

  小偷很可恨,一旦被逮着了,大多数人肯定会选择交给警察去处理。然而,最近有知情人反映,宿迁市宿城区大润发超市抓住在超市偷东西的小偷后,却有自己的一套“独特”处理手段。

  据宿城区大润发超市原工作人员李先生介绍,超市有一个专门的部门叫防损部。防损部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发现和处理在超市内实施偷盗行为的小偷。李先生曾在防损部工作了8年多时间,今年刚刚离职。他告诉记者,平时防损部的工作人员都会在超市内不断巡逻,一旦发现有小偷出现,他们就会盯住不放。“看到拿东西的人不付钱,我们会一直跟着他到收银台,结账的时候也不提醒,等到出门的时候,再把他揪回来。”

  李先生说,逮到这些拿了东西不付钱的“顾客”之后,他们会将其带到专门的讯问室,要求其将偷盗的东西如数交出,然后进行价格核算,核算完成后,就会询问其会员资料,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所在社区等基本信息,然后由工作人员当场宣布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先跟他说好,你这个东西要赔钱,如果你要是不给钱,我们就要报警,通知你家里。”李先生说。

  李先生向记者提供了数百份2013年左右宿迁市宿城区大润发超市与偷盗人员达成的和解协议书。记者翻阅这些和解协议书发现,如果某个人在超市内偷拿了价值一两百元的商品被工作人员抓获,正常的赔款都在数百到上千元不等;如果偷盗的价格达到千元以上,赔款价格将更高。从2008年至今,超市总计获得了超百万元的赔偿。

  比如,2013年3月,李某曾在超市内偷拿了五件衣服未付款,价值1100多元,被发现后最终的处罚赔款9000元。李先生介绍,工作人员会根据小偷的背景和承受能力进行“开价”:“看他是不是上班的人,有多大承受能力,最终成交的价格必须在十倍左右的。”如果当事人实在不愿意赔钱,那么他们就会将其送至派出所,由警方处理。

  记者还注意到,在每一份和解协议书上,当事人都要求写下不要向警方报警,并且是自愿赔款的字样。另一位知情人陆先生介绍,每个被超市发现的偷盗人员,在超市工作人员的所谓劝说之下,都会顺从地接受罚款,很少有人能不赔款就全身而退的。“很多人碍于个人的面子,要通知学校家属单位社区来带人,这些人心理都快崩溃了,肯定按照大润发指定的意思来交钱。”

  对于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大润发超市的客户经理杨女士表示否认,称只要是在超市内抓获的小偷,他们无一例外,都会交给警方处理,从未私下里进行过罚款。面对李先生提供的部分和解协议书复印件,杨女士称“上面没有公司的盖章”,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但当记者提出,这些和解协议书上每一张都有时任大润发相关负责人的签字,她的回复又显得含糊其辞,“这个看名字好像叫刘德全,我们经理有这个名字的。”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虞立峰认为,如果宿迁市宿城区大润发超市确实存在通过罚款,私自处理偷盗人员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相关人员将构成敲诈勒索罪。

  目前,李先生已将掌握的证据材料提交给了当地警方,由警方进行调查核实。

  超市私罚小偷获利百万,是不是敲诈勒索?

  就常理而言,一些超市为了降低偷盗率,避免偷盗带来的损失,成立内部防损部门也是常规操作,不过宿迁这家超市的不同寻常之处不仅在于“私罚小偷”,还存在钓鱼执法情节。

  报道中提到的这个细节值得注意:每抓到一个小偷,员工奖励30元。除了分工明确,也有诱骗“猎物”上钩的花样技术。比如有的内保科员工会故意把一些商品放在过道上,等人去捡。有人抵不住小便宜的诱惑,顺手牵羊的一刹那,殊不知已经被内保科的人盯住了。

  如此看来,这家超市的行为俨然有将“罚小偷”做成“生意”的意味存在。如果不是前员工爆料,这门“生意”可能还会持续下去。超市明明是抓小偷的受害者、维权者,却因为这一通操作,变成了“侵犯小偷权利”的“侵权者”。这可能已经涉嫌违法。

  众所周知,无论是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还是对小偷进行罚款,都应该由相关机关按照法律程序来实施相关处罚,而不是由超市私自代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盗窃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依法来行使。因此,超市“私罚小偷”是以违法的方式治理违法行为,实属荒腔走板。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在此事中,“抓小偷”本是维权,但是考虑到“诱骗”小偷上钩等“钓鱼”情节,以及相关的“话术威胁”等恶意手段,也容易让人往涉事超市有敲诈勒索的嫌疑方面想象。因此,对于是否有敲诈勒索这一点,相关部门也应该调查清楚。

  说到底,小偷固然可恶,抓小偷也没有错,但是抓小偷也不能动用“私刑”,更不能超越法律允许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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