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民法典草案将对高空抛物作针对性规定
华商报 2019-08-22 12:5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1日举行第一次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亮相,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历史上首次设立发言人。在向大家通报了今年上半年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情况后,臧铁伟将时间留给在座记者。对于“高空抛物坠物”治理、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编纂等社会关切问题,臧铁伟一一作出回应。

  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服务信息

  臧铁伟说,目前为止,本年度共有15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1件次,有的法律草案是在一审、二审之后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有的法律草案是以打包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比如,关于合同编草案主要有以下意见:一是建议对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适当限制。二是建议细化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建议物业服务人应该定期公布服务信息。经过研究,为了更好保护业主的知情权,便于业主对物业服务事项予以监督,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服务信息很有必要。现在的法律草案对此项内容已经有体现。

  对侵权责任编草案主要有以下意见:一是建议在自甘风险制度中明确活动组织者的责任。二是建议细化自力救济制度的规定。经过研究,对于自愿参与文体活动的参与者应当原则上由自己来承担正常的风险。同时也应当明确学校等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对此项内容,草案已经有体现。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将完善有关性骚扰的规定

  据臧铁伟介绍,关于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有以下意见:一是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建议进一步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比例要求,便于业主共同决策。二是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建议明确优先无偿归业主使用或者由业主优先购买、承租。经研究,群众普遍反映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以及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维权难等问题,法律草案的规定对此已经有回应。

  对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有以下意见:一是要求对父母离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做出规定。二是细化有关性骚扰的规定。经研究,发生在用人单位中性骚扰的主要表现之一是利用职权关系从事性骚扰,并且实施该行为不限于在工作场合。现在的法律草案对此已有体现。

  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地

  据臧铁伟介绍,关于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后,2019年1月4日至2月3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间,共收到498位社会公众提出的579条意见,还收到群众来信15封。主要意见有:一是关于征地制度,有些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征地范围、补偿标准。二是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意见建议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增加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三是关于宅基地制度。有意见建议加快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盘活利用好农村宅基地,鼓励社会资本流入农村,振兴乡村经济。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考虑吸收,有些在二次审议稿中已经有所体现。如,增加了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地,并要求相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划。

  民法典设立个人信息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列入规划

  在回答记者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提问时,臧铁伟说,近年来,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利用网络随意收集、非法获取、擅自使用或者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比较突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各方面的关注。对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在此我可以举几个例子,比如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确立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规则,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等基本规范。2013年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专门的规定。2009年和2015年分别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和修正案(九),专门增加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2016年通过了网络安全法,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以及网络运营者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和责任。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也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予以规定。正在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专门设立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一章,对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内容及其行使做了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目前法工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加紧推进起草工作,将按照立法工作计划,适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高空抛物坠物最关键的难点在于要及时准确地查明责任人

  在谈及“各地频频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臧铁伟指出,近来发生了一些高空抛物和坠物的致人伤害,严重的还发生了致人死亡的案件,头顶上的安全也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臧铁伟表示,中国现行的法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做了非常全面明确的规定,首先,这类行为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中国刑法虽然没有专门规定高空抛物的罪名,但是对于以故意杀人、伤人为目的进行抛物的,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对于高空抛物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也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伤害罪。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还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也要依据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考虑追究行政方面的责任。

  臧铁伟认为,高空抛物坠物最关键的难点在于要及时准确地查明责任人,也就是高空抛物和坠物的责任人,这就要求公安机关等相关机关及时调查、认真查清责任人。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查明责任人之后,该承担什么责任就要承担什么责任,严格执法。另外,还要提高建筑物设计施工的质量,提高公民的素质,切实减少高空抛物和坠物情况的发生。

  臧铁伟透露,在立法方面,目前正在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在二审时已将这个问题作为一个重点予以研究,草案三审稿将在现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对这个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立法工作机构也将持续关注这个问题,继续深入研究和完善相关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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