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害人!最高可判死刑!刻意隐瞒接触史,这些人被立案侦查
爱青岛 2020-02-06 10:49

  当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多地政府出台一系列举措,带领大家众志成城抗疫情,但仍有不少人视生命如儿戏,刻意隐瞒接触史、无事在外闲逛聚集、拒不配合检查等……

  隐瞒=害人!

  刻意隐瞒接触史,带来的后果有多严重?

  看看他们就知道了!

  连日来,多地频繁发生因到过湖北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而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不主动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例。

  山东青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2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对李某及亲属等四人(已分别隔离、收治)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经查,李某等人故意隐瞒从疫区来即墨的事实,不服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本人和共同居住亲属中有人出现感染症状后,拒不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与隔离,造成恶劣影响。下一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将继续加大侦查力度,对涉案人员依法从严处理。

  山东潍坊

  2020年2月3日,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张某芳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花园小区居民张某芳,于2020年1月17日至20日离开潍坊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某某附属医院。2月2日,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张某芳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

  按照疫情防控规定,有关部门严密排查,已对与其接触和相关的某某附属医院68名医务工作者和某某花园小区、某某帝景小区、某某4S店等49名人员,全部实行隔离观察。同时,通报外地排查与其密切接触者。

  张某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张某芳已被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山东泰安

  武某某,女,64岁,现住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安居幸福里小区2号楼。经专家组评估确认,该病例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目前患者生命体征平稳,45名与其密切接触者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1月18日,有武汉返泰人员到其家中居住一晚,期间有接触;1月22日开始咳嗽,1月23日到奥林匹克花园诊所就诊;1月27日晚发烧,自测体温39℃,遂由其子驾车于晚9时左右到泰安市妇幼保健院就诊;1月28日在泰安市妇幼保健院入院,高烧反复,最高39.4℃;1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由其子驾车陪同到泰安市中心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泰安市中心医院询问患者得知其有与武汉返泰亲戚接触的流行病学史,遂将其用120急救车转至泰安市中心医院分院,并进行单间隔离治疗。

  经调查,武某某一直与丈夫、儿子、儿媳、孙女同住,1月22日之前14天,无外出旅行史,患病后与同小区人员无交流。由于患者隐瞒与武汉返泰人员接触史,患者在就医时及住院期间,医护人员、相邻病室患者及陪人均与其有接触。目前,45名密切接触者均已集中医学隔离观察,体温正常,无不适症状。

  福建晋江

  2月2日,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通知一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疑似感染多人。确诊病例患者一家人明知自己来自武汉,却对群众谎称来自菲律宾,未按规定进行居家隔离,还几次参加宴席,频繁外出活动。

  确诊病例在发病前曾参加过1月21日民俗游禄活动和22日的民俗宴请活动。

  2月5日,福建泉州公安发布消息,称晋江张某某从湖北武汉回晋江后,当地镇政府和卫生院工作人员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要求,但张某某多次外出和走亲访友、参与聚餐,造成不良后果。晋江市公安机关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河南郑州

  2月5日,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依法对王某某(男,40岁,家住亚星城市山水小区,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初步侦查,1月22日20时左右,王某某的妻妹饶某(武汉籍)一家四口自驾车来郑,到王某某家中住宿一晚,并于23日上午10时离开前往山西。在王某某及家人与饶某家人接触时,未采取防护。1月26日晚,社区工作人员上门询问王某某家中有无去过湖北、接触疫区人员,王某某故意隐瞒了其妻妹一家来过他家的实情。1月30日接山西协查通知,反馈王某某的妻妹目前已确诊,现在山西运城隔离治疗。随即,社区人员又前往王某某家中,再次询问情况时,王某某才承认其妻妹确实在他家住过。1月28日王某某骑车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1月31日乘私家车再次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2月4日确诊。其故意隐瞒湖北亲戚来他家的实情,并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浙江杭州

  2月4日,浙江杭州@余杭公安通报,当地2名出租房房东因隐瞒不报疫区承租人员,拒不配合防疫工作,被行政拘留。

  警方查明,余杭区南苑街道李某将房子出租给胡某(女,湖北十堰市人)。1月下旬至2月1日,街道、社区人员在进行疫情防控排查时,李某明知胡某丈夫张某(男,湖北十堰市人)为重点疫区来杭人员,未履行主动报告职责,导致张某未被隔离。

  良渚街道的王某将房子租给邬某(女,湖北武汉市人)。1月19日,胡某(女,湖北武汉市人)从武汉来杭州,入住女儿邬某的出租房。1月22日,胡某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经调查,房东王某未履行主动报告职责,且在村干部上门开展防控排查时未如实告知。

  梅州兴宁

  梅州市兴宁市一男子杨某从疫情发生地返兴,刻意隐瞒湖北武汉接触史,并未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2月4日,该男子杨某被兴宁警方依法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

  兴宁市罗岗镇人杨某于1月23日从广州返回兴宁老家。期间,罗岗镇疫情防控相关职能部门进村入户对返兴人员进行排查,与杨某多次进行沟通,但杨某一直刻意隐瞒其于1月18日至21日在湖北武汉的旅行居住史,不按要求向相关部门和村居委报告,直至2月2日杨某被检测到有低烧现象(目前核酸检测为阴性)时才如实反映情况。

  2月4日,兴宁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杨某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送定点医院隔离观察。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公安机关将依法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广东深圳

  ​​2020年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的范某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今年1月21日,范某芳(女,64岁,湖北孝感人)与其丈夫邹某陆(男,67岁,湖北孝感人)从湖北武昌乘坐火车到深圳其女儿邹某(女,41岁,深圳人)处探亲。到深后,范某芳在家人的陪同下于1月22日下午、1月23日下午分别前往明月社康中心、福田区人民医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范某芳始终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

  1月26日,范某芳在福田区人民医院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转移至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救治后,范某芳仍继续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

  此外,范某芳来深后,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停留过程中,均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范某芳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对其亲属帮助其隐瞒相关事实的情况,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广东汕头

  2月3日凌晨,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发布警情通报。

  近日,该区公安机关经侦查,初步查明杜某然、杨某丽夫妇(均系湖北省枣阳市人),于今年1月23日从湖北乘车到达澄海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其间,杨某丽已经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

  1月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人员已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2月2日,该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同时,对杜某雨务工的工厂业主进行调查。

  天津

  2月3日,天津滨海新区公安局对一名故意隐瞒与来自疫区人员接触史的女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据介绍,2月2日,外省来天津人员刘某某(女,36岁,山东籍)不如实提供其与来自疫区人员接触史,故意隐瞒,影响正常疫情防控秩序。经公安机关调查,刘某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月3日,天津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山西阳泉

  2月3日,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对周某(男,阳泉城区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1月23日,周某驾车从湖北省襄阳市出发,于24日18时回到阳泉。在民警及社区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周某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参加家庭聚会,甚至到公共场所活动与他人接触。目前,周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隔离收治。

  吉林长春

  近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男,50岁,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医院医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王某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1月19日回长春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回长春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

  四川雅安

  2月3日,四川雅安发布通报,69岁男子侯某有意隐瞒途经武汉汉口返回雅安的事实,且多次在外活动,密切接触群众达100余人。

  通报称,更为恶劣的是,在天全县人民医院主诊医生和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询问是否有武汉、湖北等地居住和旅游史的情况下,侯某仍然否认,导致有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目前,当地已对侯某进行专项调查,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惩处;责成天全县对该事件过程中干部是否尽责、精准排查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倒查,对失职人员严肃问责。

  江苏徐州

  2月2日晚,徐州市公安局发布一则警方通报,针对一名武汉返徐人员,在身体出现发热症状后,明知徐州已发布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就诊时故意隐瞒病情及武汉旅居史,并到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接触,该男子随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目前,该患者张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经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广西玉林

  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人员接触史,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

  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

  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于2月1日对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青海西宁

  1月31日,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全省首起涉疫刑事案件。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须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江西赣州

  日晚,江西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通报,陆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仍乘公共交通出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经查,1月17日,陆某乘飞机到外地游玩,于25日返回赣州。

  在旅游期间,陆某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在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陆某仍乘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从疫区返回,并不一定会感染疫情,但面对当前疫情防控的形势,这样任性的态度如果任其发展,将会带来极大的隐患。特别是在农村等疫情防控、医疗条件较为薄

  弱地区,如此任性而为,更是让疫情防控的末端出现纰漏。

  在这样一场疫情防控斗争中,每个人以个体的身份参与到社群的防控体系。诚信是这套体系能够高效运作、有效防控的关键,积极主动地申报健康状况,及时做好自我隔离,是这个时期每个人应尽的责任。认真和负责,是每个人应当有的态度。

  相关链接:故意传播新冠病毒者最高可判死刑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对全省法院依法稳妥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涉及的刑事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七年。

  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

  作为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判刑七年。

  无事在外闲逛、聚集,拒不配合检查,甚至暴力阻碍防疫检查工作?疫情期间还敢搞事情的这些人,都受到了严惩!

  【爱青岛综合整理报道,文章部分内容来源于各地市公安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