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实施意见 加强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管理
爱青岛 2020-08-03 22:13

  为推进我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日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水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自今年8月1日起执行。

  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活动。目前,我市农村公共供水主要有三种管理模式,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农村区域供水、规模化供水和单村供水。

  明确价格管理方式。《意见》明确规定,依据不同的农村公共供水模式,分别采取不同的价格管理方式:辖区内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延伸至农村,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本辖区城市自来水价格政策执行。规模化供水工程,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1千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简化程序,其供水水价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单村供水工程,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供水水价由管水组织、用水户代表和村委会协商确定。

  明确定价原则。生活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准,生产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准。

  明确定价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在开展农村公共供水成本调查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开展价格核准。《意见》还明确规定,1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水价应补偿供水成本,企业化运行的工程还应适当考虑利润,利润率水平由相关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综合考虑企业运营成本、物价上涨水平、长期贷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同时,为切实保护村民(用水户)的合法权益,防止将因漏损率造成的损失转嫁给用水户,《意见》提出,农村供水工程应直接定价到终端用户。村(居)民原则上要实行“一户一表”,实现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明确水价公开和水费收缴要求。对实施政府定价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确定的水价政策和计量标准收取水费,不得在核准的水价之外随意减免、涨价和价外加价。水费收取应使用统一票据,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青岛新闻广播融媒记者:闫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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