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涉及大馒头、鸡蛋……还有这些人被实名曝光!
青岛日报 2020-09-03 20:43

  今天(9月3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通报了3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

  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微生物污染、

  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赶紧来看!

  其中,青岛市崂山区宝光馒头店销售的大馒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还有胶州的两家餐馆使用的餐盘,大肠菌群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如下

  ↓↓↓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日照市东港区泽茗茶庄销售的来自日照市东港区李西文的绿茶,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日照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二)济宁市鱼台源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济宁市泗水县泗河办晓东调味品超市销售的黄豆芽和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均为济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潍坊市诸城市福乐多便民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为诸城市周月华蔬菜店生产的绿豆芽,经潍坊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发现,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诸城市福乐多便民百货超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德州市禹城市郭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新街口分公司销售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德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六)济宁市微山县夏镇街道农商物流园7号楼棚下的张华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七)潍坊市银座集团临朐华兴商场有限公司蒋裕超市销售的来自临朐县冶源镇杨善村赵长宝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潍坊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八)烟台市烟台牟平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为莱州市西尹家芙蓉韭菜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康蔬韭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九)滨州市滨城区梁才阳光副食批发部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济南市钢城区万客隆超市销售的来自沂源县悦庄镇朱家庄村朱庆彦的韭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

  (十一)济南市山东丰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莱芜辛兴郑加禄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

  (十二)菏泽市郓城县卓越副食超市销售的来自郓城县王翠的韭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三)济南市商河县季季鲜蔬菜店销售的来自济阳李庄郭学顺的韭菜,克百威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

  (十四)济南市商河县绿源购物超市销售的来自济阳李庄郭学顺的韭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

  (十五)聊城市东昌府区风乐鲜生活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为聊城市水城人家农产品加工厂生产的水城人家笨鸡蛋,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六)聊城市山东聊城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闸口店销售的依綠園新鲜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七)聊城市少林武术学校食堂销售的来自巨野县董官屯镇芦庄村王端强的鲜鸡蛋,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八)临沂市临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临沂高新区亿利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草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九)济宁市济宁高新区金玉清真牛羊肉店销售的牛腿肉,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十)淄博市周村清真沙家牛肉店销售的牛腩(牛肉),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十一)东营市东营区春生牛羊肉经营部销售的牛后腿肉,恩诺沙星和磺胺类(总量)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问题

  (一)安丘市万佳百货有限公司(食品部)生产的玉米面馒头和山东老面馒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均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安丘市炳庆面食店生产的老面馒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莱西市莱西富正华食品店生产的铁锅馒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青岛市崂山区宝光馒头店销售的大馒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胶州市长荣菜馆使用的小餐盘和大餐盘,大肠菌群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均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胶州市丹丹酱骨头馆使用的大餐盘和小餐盘,大肠菌群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均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重金属污染问题

  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富豪银座店销售的崂山绿茶,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立案调查,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除此之外,近日,

  城阳区市场监管局

  曝光了8月份食品药品类案件。

  2020年8月1日至31日,

  共办结食品药品类案件共计8件,

  其中食品类案件8件,

  罚没款共计26.55万元。

  快来看看你中招了没?!

  ↓↓↓

  城阳区康宏达超市古庙店(赵金平)

  经营超过保质期饮料案

  当事人城阳区康宏达超市古庙店(赵金平)经营的芒果汁饮料、雪碧柠檬汽水、芬达橙味汽水等饮料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6万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5瓶芒果汁饮料(净含量1.5L,生产日期20190308)、1瓶芒果汁饮料(净含量1L,生产日期20180121)、1罐雪碧清爽柠檬汽水(净含量330毫升,生产日期20190214)、3罐雪碧清爽柠檬汽水(净含量330毫升,生产日期20190625)、5罐芬达橙味汽水(净含量330毫升,生产日期20190616)、1罐芬达橙味汽水(净含量330毫升,生产日期20190612)的行政处罚。

  城阳区东杰特美超市(李伟)

  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调味品案

  当事人城阳区东杰特美超市(李伟)经营的米醋、黄豆酱油等调味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6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18.7元;3.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老才臣米醋9桶、黄豆酱油5桶的行政处罚。

  城阳区优汇佳生活超市(王莎莎)

  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调味品案

  当事人城阳区优汇佳生活超市(王莎莎)经营的米醋、黄豆酱油等调味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6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7.5元;3.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老才臣米醋10桶、黄豆酱油11桶的行政处罚。

  城阳区犟骨头排骨米饭店(巩德伦)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城阳区犟骨头排骨米饭店(巩德伦)经营的可口可乐汽水、青岛啤酒、恒真源健胃山楂果汁饮料、恒真源真芒芒果汁饮料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1250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可口可乐汽水6瓶、青岛啤酒4瓶、恒真源健胃山楂果汁饮料3瓶、恒真源真芒芒果汁饮料13瓶的行政处罚。

  青岛客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案

  当事人青岛客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黄豆芽经检测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听证,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整改配合程度等情况,疫情期间当事人经营困难,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阿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真牌火鸡面酱案

  当事人青岛阿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真牌火鸡面酱的标签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真牌火鸡面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生产的106瓶真牌火鸡面酱;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未使用的281组真牌火鸡面酱产品标签;3、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帝安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青岛帝安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添加剂无标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经营的5袋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2、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盛源来商贸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

  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炒辣白菜案

  当事人青岛盛源来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炒辣白菜的标签标示的产品名称为“炒辣白菜”,产品执行标准标示为GB2714酱腌菜,该标签不符合GB 7718-2011中关于产品名称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炒辣白菜1680袋;2、没收违法所得1108.8元;3、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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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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