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突发脑出血 责任究竟在于谁?
爱青岛 2020-10-19 22:27

  李先生,在上个月月底接到一通电话,对方告诉他,他的母亲突发脑出血被送进了医院。突如其来的坏消息把李先生吓蒙了,母亲身体好好的,怎么就突然倒下来了?

  李先生:我妈的身体好好的,怎么突然就躺进医院了,现在已经花了五万多医药费了,我们现在也不知道怎么办了。

  想起来这件事,李先生情绪就有些激动。李先生说,今年9月22号,母亲朱女士在崂山区中韩劳务市场找了一份临时工的工作,给西海岸新区一家公司做保洁,一天工资220元。期间一直很正常,在9月28号的时候,李先生接到了一个电话。

  李先生:晚上八点半的时候,(母亲)同事通知我们我妈住院了,当时医生诊断是脑出血,当时我们问她们工友现场发生了什么事情,他们都不知道。

  李先生当晚就赶到了医院,母亲被诊断为脑出血,处于昏迷状态。李先生说,母亲平时身体不错,没想到会出这样的问题。

  李先生:我感觉是因为劳累过渡吧。这是我母亲的一个记帐本这是从22号,然后来到黄岛这里工作,这后面的小时是每天晚上的加班小时。

  李先生提供的朱女士的记帐本上显示,从9月22号开始,每天加班基本上是2个小时到4个小时不等。李先生觉得,母亲脑出血,跟工作有关,公司应该负责。

  李先生:因为我家是住在崂山那边,4点钟在崂山那边起来,到黄岛这边工作,然后晚上回到家都十点半,11点多钟了,我觉得可能是他们那边加班导致的。

  可是十几天过去了,对方公司一直没有露过面。期间,只有朱女士的一位工友来看望过,给了他们2300块钱,说是朱女士7天的工资,至于公司的信息她并不知情。现在,连母亲给哪个公司干活,自己都不知道。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谁应该对母亲的病发负责呢?一切都得先找到母亲工作的单位。李先生说,当时母亲因为是临时工,没有签署任何劳动合同,也不知道公司的信息,手上唯一有用的线索,就是救护车的出车记录。

  李先生:我是经过救护车的出车记录,然后上面显示的是山东高速一楼大堂,在那里出的救护车,问了写字楼的客服,然后它告诉我们这里面是有干保洁工作的。

  根据救护车的出车记录,李先生找到了救护车接母亲的地点,可是现场没有找到负责人,也没法确定母亲是否在那里工作。那当时送朱女士来的工友会不会了解情况,行动员拨打了李先生提供的母亲工友赵女士电话。

  电话采访赵女士:公司我不知道是什么公司,她因为是从劳务市场找的人,早晨六点多就拉走到晚上都黑了。

  记者:她母亲昏迷是你在现场吗?

  赵女士:当时我在楼下她在2楼,她喊我叫我来,说大姐快点来我不行了,她说她抽筋,上去后她妈妈就在那个地方坐倒了。

  赵女士说,朱女士发病的时候,她并不在身边,当时发现朱女士的时候她已经昏倒,随后他们拨打了120,至于公司地点她也不清楚,只知道门口有些隔离网,2楼还在装修。行动员与李先生一起来到了他曾经到过的西海岸新区黄河东路78号的这座写字楼,行动员发现,门口正好有赵女士形容的隔离网,而且大厦二楼还在装修,那朱女士会不会是在这座写字楼里干活呢,行动员找到了这座写字楼里的物业公司。

  写字楼物业负责人:我们和住院的那位保洁人员没有关系,也不是我们请的她。

  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这座大厦里确实有保洁人员来打扫,但人不是他们招聘的。朱女士负责打扫的二楼,属于一家装饰公司,随后,行动员找到了写字楼二楼的这家装饰公司。

  装饰公司工作人员:招工不是我们这边招工的,是下面劳务招工的。

  随后,工作人员将劳务公司的负责人柴女士叫到了现场。

  柴女士:干活她的确是在这干了,但是这个病发作了我们就及时把她送去医院了,这个脑出血你可以问医院的医生是什么原因,她不是在这干着活就得了这个毛病,我们在这用她用的怪累的,当时她是在那打电话,和孩子打电话情绪激动,挂了电话突然间犯了这个病。

  徐先生:她打电话,打了20多分钟在那哇哇的叫,哇哇的叫一楼大厅的人都嫌弃,结果过了会,她脸色不好说抽筋,接着就把她被到沙发上,接着送医院去了。

  柴女士表示,朱女士突发脑出血并不是因为工作加班劳累导致的,而是因为与儿子打电话情绪激动才导致的,但是李先生对此说法并不认同。

  李先生:当时去医院我们一个家属没有在边上,你们跟医生说她给了她儿子打电话,医生就判断是跟她儿子吵架,我就是她儿子,我们家那天所有的的记录没有打过电话,不信咱们可以查。

  李先生表示,9月28号晚上他并没有与母亲通过电话,下一步,他将去营业厅调取通话记录,通过走司法途径来解决此事。日结临时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脑出血,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行动员咨询了律师。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这位女士的情况应当是属于在提供劳务过程当中,出现脑出血导致昏迷的一种状况,那么在提供劳务过程当中,发生身体损害的这种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是属于过错程度,来判断雇主跟雇员之间的责任,据女士的这种情况,应当是来综合考虑她在提供劳务过程当中,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出现问题,还是因为一些其他的原因,包括自身的疾病,或者是第三人致害的这种情况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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