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因贪污、受贿等罪 被判死缓
东营中院 2020-11-06 11:58

  11月6日上午消息,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蔡国华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对被告人蔡国华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依法返还、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蔡国华的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蔡国华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在恒丰银行发放核心员工奖励薪酬,推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造成恒丰银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亿余元。2014年至2017年,蔡国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恒丰银行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18万余元。2015年至2016年,蔡国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将恒丰银行48亿元资金以信托贷款形式转入其个人控制的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2006年至2017年,蔡国华利用担任中共沾化县委书记、烟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8家单位或个人在银行贷款、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亿余元(其中10.7亿余元系未遂)。2017年,蔡国华在明知申请贷款项目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授意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贷款35亿元,给恒丰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国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蔡国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蔡国华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国华所挪用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依法可从轻处罚。蔡国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情节,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本应严惩,鉴于10.7亿余元受贿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宽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

  蔡国华简介:

  蔡国华出生于1965年4月,山东阳信人,在职研究生,工学博士,曾在共青团系统工作,担任过共青团阳信县委副书记,共青团滨州市委书记。2003年离开共青团系统,转任沾化县委副书记、代县长。之后,蔡国华历任沾化县长、县委书记,烟台市副市长,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国资委党委书记等职,直至2013年底接任恒丰银行董事长。

  据恒丰银行官网:恒丰银行是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前身为1987年成立的烟台住房储蓄银行。总部设在山东济南。2019年完成市场化改革股改建账,成为中央汇金公司控股的商业银行。但在2019年市场化改革之前,恒丰银行的大股东是烟台国资委控股企业。因此,出任恒丰银行董事长之前,以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身份兼任市国资委党委书记的蔡国华,是恒丰银行的上级领导。不过,这位上级领导出任恒丰银行一把手之后,恒丰银行被指陷入“内讧”,2014年至2017年间多次被曝出高管分钱、违规股权运作等问题。2017年11月,蔡国华被宣布调查。光明网曾在2019年12月发布评论员文章称,恒丰银行董事长蔡国华平均每天报销花费40万元。因此,有媒体称蔡国华为“最狠董事长”。此前,2019年12月26日,蔡国华的前任、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等四宗罪,被判处死缓、终身监禁。姜喜运是第二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银行董事长,在其之前,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于2018年12月,被判处死缓、终身监禁。据公开简历,姜喜运生于1949年11月,曾任恒丰银行行长、党组书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2013年12月卸任,2014年10月被宣布调查。姜喜运2013年底卸任恒丰银行董事长职务后,接任者就是蔡国华。

       来源:东营中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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