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崂山:公交车上挥锤碎窗,这位大姐麻烦大了!
崂山公安 2020-11-28 17:06

  寒冷冬日

  你坐着公交车

  突然,身旁的车玻璃就被砸碎了!

  飞起来的玻璃碴子还差点划伤自己

  11月26日

  313路公交车内就上演了这样一幕

  案件回顾:

  26日早上7时许,313路公交车行驶至中韩车站附近,一名中年女士说手机在车内丢失,公交车司机立即将车靠边停下,关闭车门并报警,等待民警前来查处。

  正是早高峰,车内人多拥挤。突然,一名女乘客在后门附近高喊下车,称自己上班要迟到。

  车还没有到站,

  如果打开车门,

  不但违反交通法规,

  对于乘客和行人都很危险,

  司机师傅拒绝开门并安抚女子情绪。

  女乘客情绪激动,随后竟摘下车内安全锤将公交车后门玻璃砸碎,企图爬车窗下车,但被司机及时制止,被随后赶到的中韩派出所民警控制并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调查和民警的批评教育,王女士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要求赔偿公交公司的损失,还写了道歉书和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鲁莽行事,自觉遵纪守法。

  王某某取得了公交公司安全负责人和司机的谅解,双方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一起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

  当汽车等封闭舱室出现火灾、落入水中

  或者当紧急事故造成车辆控锁控制失灵等紧急情况时

  才可以使用安全锤以便逃生

  这位大姐的行为确实不妥

  特别提示:

  公交车安全不容忽视,幸好王某某未对驾驶人员及其他乘客做出不理智行为,否则她将构成犯罪,面临的也将是更严厉的处罚。

  重庆“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已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20年6月28日,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了“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小编衷心奉劝

  每一位乘客朋友都能文明、理性地乘车

  多一分包容与理解

  别因一时的冲动之举

  让自己后悔莫及!

  来源:崂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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