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上换座遭拒,称“身份比你高多了,在单位早把你开了”
钱江晚报 2020-12-07 13:35
如果想在高铁上换座遭到拒绝
你会怎么办
恼羞成怒?
直接接受?
毕竟不让是本分让座是情分
但是,还是有些人选择了恼羞成怒
12月5日,网上有段视频刷屏
视频中
一男子嚣张地对邻座说:
“我身份比你高多了”
“你要是在我单位早把你开掉了”
12月5日,安徽阜阳,
网友爆料在阜阳西到合肥南高铁上
一名男子想手机充电要求女子让座
女子不同意
女子说:
我坐我的位置
为什么不可以坐?
你没有座,我可以让给你坐
你明明有座位,我为啥要让你?
男子说:
你表面上讲是对的
你就应该让我坐
然后男子语惊四座:
我身份比你高多了
你在单位我早把你开除了

女子起身走开
他还是继续批评女子:
这人什么素质?
其他乘客觉得又好气又好笑
网友们纷纷评论:
“亮明身份”

 
铁路方6日回应:
劝导后两人未再争执
也未报警

“你好,这是我的座位,麻烦让一下。”
“谁规定要对号入座啦?
就不让你能拿我怎么办?
”……
近年来,高铁、长途客车等交通运输中
“霸座”现象时有出现
那么,高铁偶遇“霸座者” 
《民法典》教你如何破?
法律文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检察官解析
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在客运合同关于车票的规定中,特别增加了“座位号”这一关键词,其目的就是规制日常生活中不时出现的“霸座”行为。
这一规定从无到有,从法律的角度对占座行为进行了定性。无论是侵占了他人的座位,还是无票乘坐、越级别乘坐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旅客或者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侵占他人座位的应当归还座位,无票或者越级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当然,如果你坚持“霸座”,情节严重,构成扰乱列车秩序时,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待你的还有罚款和行政拘留。
《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该对号入座,从立法的层面将该问题写进合同的约定,体现了法治精神,更体现了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再遇到此类问题,你可以直接去找承运机构,因为你购买了这个位置,承运机构就有责任保障你能坐到这个位置。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高铁是一面镜子,照出每个人的文明素质。“霸座”不仅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民法典》对“霸座”现象予以回应,明确“霸座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约行为”,通过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让你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对号入座,文明出行
坚决向“霸座者”说“不”!

   来源:北晚新视觉、澎湃新闻、微博评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