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五种情况下,年假就没了,你了解不?
半岛新闻 2020-12-25 16:11

  近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田明做客“网络在线问政”,就“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方面工作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这些热点问题值得你关注。

  Q1:

  我们公司规定当年累计请假(包含病假)10天以上或者请假次数超过10次就取消次年年休假,不出勤的天数不给取暖和高温,要折算,还不给取暖费,请问我们应该怎样维权?

  田明: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果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除上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自行设立职工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另外,防暑降温费可以按照职工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取暖补贴问题,建议您向财政部门咨询。感谢您的参与!

  Q2:

  公司不及时给员工缴纳社保医保,从九月份到现在都没有缴纳,而且还在12月份给中断了社保,这样拖欠缴纳社保医保的情况是否有后台可以自己监管,及时督促公司缴纳,或者是有负责的人员进行调查?

  田明:

  如您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您可携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或通过“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手机举报投诉平台举报投诉(关注“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我要办事——办事大厅——劳动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此类违法情况进行立案调查。若有疑问,可拨打82670331咨询。

  Q3:

  我工作了7年,但之前是一个人力资源公司,现在换了另一个人力资源公司,都是在同一个单位提供劳动。现在单位不用我了,人力资源公司不和我续签合同了,我应该如何维权,应该有什么要求和待遇,能否要求单位继续续签合同,实在不行,补偿应该给7年的吗?

  田明: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劳动合同到期,新用人单位可以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但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您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因经济补偿等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Q4:

  我们部门7个人,考核办法都是差不多的,正常都根据考核成绩发放奖金,但前段时间有2个人奖金发放却开始拿大家的平均奖金,和之前的规定不一样了,请问这样是否属于同工不同酬,能否通过维权部门维护我们的合法利益?

  田明:

  奖金属于企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内部奖金分配办法由企业通过一定民主程序制定实施。如果您认为单位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Q5:

  公司这边临时通知部门解散,之前没有任何部门会议和公司文件通知,只是老板想解散部门,想问下员工是否能得到公司赔偿?试用期员工有没有赔偿?

  田明:

  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但您提的这个问题不是很明确,不清楚您所说的部门临时解散是通知你们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将一个部门的职能解散而将你们安置到其他部门?如果您认为用人单位因此侵害了您的权益,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Q6:

  我还有不到一年就退休了,单位私营企业效益也不太好,但单位和我协商给我点补偿让我以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目的是不想给我支付独生子女养老补助费,如果我不同意,单位不知道会以什么办法对付我,请问如果单位想办法辞退我,或者不给我支付这块补助,我应该维何维权?

  田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须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您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Q7:

  请问合同写明月工资底薪3000,但是实际发放的时候单位把周六日和节假日扣除,按照3000/31天,算出一天的工资,乘以一个月扣除周六日和节假日剩余天数。按照这个开工资,太欺负人了。请问这个是否违法?工资每月开一次是规定,单位违反怎么办?社保没有及时缴纳又该怎么办?

  田明:

  根据国家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按您所述,您的日工资=3000元÷21.75天,月工资应为:日工资*出勤天数+加班费。另外,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用人单位拖欠(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或克扣工资的,您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因工资问题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您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缴纳社会保险,您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Q8:

  农龄工龄办理在不在劳动监查范围?

  田明:

  农龄工龄办理不在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您可拨打我局服务热线12333咨询。

  Q9:

  我想确认下,我们在计算女员工产检时间算劳动时间时应该怎么算,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呢?还有,怀孕的应该注意什么,不能安排哪类工作。另外,哺乳期的还要给哺乳假是吗,一天一个小时?

  田明:

  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另外,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Q10:

  我还在哺乳期。10个半月,公司要求我上14-22点的晚班,一周五天。理由是这是中班,不是夜班。法律是没有具体对晚班的定义。请问是否违法?可否申请仲裁或劳动监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田明:

  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夜班工作一般是晚上10:00以后。如果您在哺乳期,用人单位安排您夜班劳动或加班的,您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Q11:

  老板以员工工作未交接完为由,不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找到公司相关人员,给我们的回复是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公司不同意你离职,就不能给你办理手续,已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工作已经交接两遍,马上到了规定离职日期,难道企业说不给我们办离职就可以拖我们一辈子?难道说我们工作没交接完,我们就要在这继续交接?应该怎么维权?

  田明: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若用人单位未为您及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您可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通过“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手机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关注“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我要办事——办事大厅——劳动监察)。若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也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

  Q12:

  我想咨询一下,我在这里工作12天,但是由于身体原因熬夜,不能继续工作,这样我会不会得到我的工资?

  田明: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您所述情形,用人单位应支付您12天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您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因劳动报酬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Q13:

  我在现在公司工作已经八年了,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是3年,第二次签订合同是5年,今年签订第三次还是5年,这样合法吗?我可以要求公司重新签订10年合同吗?

  田明: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存在违法违规及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Q14:

  单位今年给交保险按照18年的最低基数3269交的,明年我即将退休,影响我的退休金,能要求补交吗?

  田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今年受疫情影响,企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保底线可继续沿用2018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3269元/月),如参保单位需要按照2019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3457元/月)进行调整,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为参保人员申请更改2020年最低缴费基数并同时补缴基数差额。

  Q15:

  去年从企业退休,实际缴费年限前有几年连续工龄(档案中的)没有给办理补交,这几年是以前单位的连续工龄,单位早已破产倒闭,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田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Q16:

  我19日提交的19年至今工资欠薪问题,欠薪7万多,至今还在处理流程中,这个有人帮忙及时处理吗?

  田明: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请您保持电话畅通,具体办案人员将及时与您联系。

来源:半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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