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这些区域禁止!今起正式实施
大众网青岛 2021-01-18 15:35

近日,

平度市发布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要求从今天起,正式实施!

↓ ↓ ↓

平度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潍莱高速以南、上海路以北、青啤大道以西、柳州路以东区域。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平度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本市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平度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四、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特定情形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六、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7日。原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会议批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也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定》指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规定》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近期,市公安局等执法部门将采取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接受群众举报和公共视频监控巡检等方式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广大居民如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拨打举报电话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12350。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广大市民的共同愿望,是确保青岛良好空气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请广大市民认真遵守《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共创宁静、安全、清新的生活环境。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平度市人民政府、平安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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