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一馒头店违法使用添加剂,被罚4000元
爱青岛 2020-09-18 12:48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今年第16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崂山区宝光馒头店生产经营的“大馒头”经省级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经查,当事人共加工成品馒头35公斤。其中网下实体店销售了33.5公斤,每公斤5元。共计货值金额5x33.5=167.5(元),网上订单(抽样)是1.5公斤,共计24.9元。馒头货值总金额167.5+24.9=192.4(元)。由于当事人的生产加工成本无具体数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加工的馒头已全部售出,无库存不合格馒头。销售商也已全部销售完毕,不合格馒头无法召回。

  当事人加工的馒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为小作坊,产品不合格主要原因为当事人加工时加入了脱氢乙酸钠所造成的。2020年7月16日,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已整改完毕。

  青岛新闻广播融媒记者: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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